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

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

一、职业概况

      1、职业名称:家政服务员

      2、职业定义: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、照顾儿童、老人、病人,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。

      3、职业等级: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,分初级(国家职业资格5级)、中级(国家职业资格4级)、高级(国家职业资格3级)。

      4、职业环境条件:室内、常温。

      5、职业能力特征: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。

      6、基本文化程序:初中毕业。

      7、培训要求:
(1)培训期限: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。
(2)教训教师: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。
(3)培训场地与设备: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,具有常见的电器、家用电子产品及国家燃具操作间,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。

      8、鉴定要求:
(1)适用对象: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。
(2)申报条件:初级(具务以下条件之一者)(一)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;(二)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。
(3)鉴定方式: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,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,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,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。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,鉴定的考生须考“家庭礼仪”、“操持家务”、“看护婴儿”、“照料老人”、“护理孕妇”六个项目,六项满分为100分,60分及以上为合格。
(4)鉴定时间,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,技能考核,初级不少于120分钟。
(5)鉴定场地及设备,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,技能考核场地必须有常用家用电器、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设备。

      二、基本要求

      1、职业道德:
(1)职业道德基本知识。
(2)职业条则
(一)遵纪守法,讲文明,讲礼貌,维护社会公法
(二)自尊、自爱、自立、自信、自强
(三)守时守信、尊老爱幼、勤奋好学、精益求精
(四)尊重用户、热情和蔼、忠诚本份。

       2、法律知识:
(1)公民权利和义务
(2)劳动法常识
(3)妇女权益保护法常识
(4)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
(5)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
(6)食品卫生法常识

      3、安全知识:
(1)家庭防火、防盗及意外事故知识
(2)出行安全知识
(3)个人安全及自我保护常识
(4)安全用电、用气常识

      4、卫生知识:
(1)个人卫生常识
(2)环境卫生常识
(3)饮食卫生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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